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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智时代:《反垄断指南》下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路径研究
  • 赛智时代:《反垄断指南》下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路径研究

    Innov100
    2020-12-09 15:18:12
  • 摘要: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具有网络外部性、多边市场主体、开放共赢性、服务差异化、跨界融合性等特征。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特有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予以认定。赛智时代课题组通过研究平台经济的内涵、特征及现状,分析了《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措施,提出了《反垄断指南》出台背景下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路径。

    一、平台经济概述

    (一)平台经济的内涵及特征

    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赛智时代认为平台经济具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网络外部性特征。互联网平台生态中存在买和卖两种类型的用户,其中任意一方的规模变化都会显著影响另一方用户使用平台所产生的效用,这两种用户互相依存、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从而体现出独特的平台网络外部性。平台生态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卖家和买家越多,平台的价值就越大,买卖双方所可能获得的价值就越大,网络外部性的特征就越发明显。越多的主体参与到同一个平台中,这个平台创造的价值就会呈现指数增长,而平台本身价值也将成倍增加,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都呈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竞争态势。

    多边市场主体特征。与传统企业的单边市场主体不同,平台企业表现出鲜明的双边(或多边)市场主体特征,其在运营过程中通过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或交互平台,吸引着双边(或多边)主体汇聚到平台上来。相比于双边平台,多边平台更加开放,能够将多元主体融合到平台上,从而产生更多的规模经济、网络效应。如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关键词将用户和广告商联系在一起,创建了内容搜索者、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的三边模式。

    表 1 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主体

    开放共赢性特征。平台经济的显著特点就是平台生态与资源的对外开放性,从而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和资源的加入。通过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得平台生态与资源更大程度、更便利以及不受地域限制的开放,平台使用者也能够随时随地的使用。此外,利益主体之间的开放、对接和交换,也能够促进合作共赢,实现平台整体价值。

    服务差异化特征。互联网平台通常提供免费基础服务与收费增值服务两种类型的服务。其中免费基础服务只包括最广泛需求的基本产品和服务项目,收费增值服务则针对用户更深层次的需求来提供产品和服务。如搜索引擎提供的基础搜索服务是免费的,而广告、支付、搜索排名等增值部分是要收费的。

    跨界融合性特征。与传统企业所赖以生存发展的技术、人力等资源不同,用户资源和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降低了资产专用性,具有普适性的特征。平台型企业所积累的用户资源和互联网的普及,为平台型企业跨界经营提供了基础。平台型企业能够连接多边群体,整合多方资源,满足多边群体的需求。

    表 2 互联网平台企业跨界融合业务

    (二)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9年底,我国市场价值超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达到193家,市场价值总额超过15万亿元,占我国GDP的15%左右。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线购物、视频直播、远程会议、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等互联网平台实现创新发展。

    图 1 2015-2019 中国平台经济市场价值总额

    二、《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措施

    《反垄断指南》出台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反垄断指南》中明确了三类主体,统称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1)平台经营者,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2)平台内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3)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反垄断指南》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特点和问题,对该领域特有的垄断行为予以认定,包括对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限定交易、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的认定。

    (一)《反垄断指南》对平台企业的合规性规定

    《反垄断指南》对“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以及屏蔽竞争对手或拒绝开放API接口、通过平台红包与补贴掠夺竞争平台的客户、以搜索降权为工具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要求商家同意捆绑销售、通过设置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捆绑销售产品或服务在内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认定。

    (二)《反垄断指南》对平台企业的垄断协议规定

    《反垄断指南》在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限制时,中小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竞争过程中应避免成为商家之间协调价格、分割市场或限制销量的桥梁,否则可能因组织、协助或参与商家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而承担违法风险。互联网平台企业如要求商家不能向其他平台提供更优惠的价格或其他待遇,如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可能构成纵向的垄断协议。

    (三)《反垄断指南》对平台企业的数据要求

    数据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更是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资源。《反垄断指南》提出“认定相关数据是否构成必需设施,一般需要综合考虑数据对于参与市场竞争是否不可或缺,数据是否存在其他获取渠道,数据开放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开放数据对占有数据的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可能带来数据垄断的风险,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若拒绝提供数据可能导致下游市场的封锁并阻碍创新,另一方面若提供数据会导致数据隐私泄漏、数据滥用等风险。

    三、《反垄断指南》下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路径

    (一)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积极开展合规化与业务优化

    《反垄断指南》是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指导性文件,赛智时代认为,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积极进行内部反垄断合规审查,审视其业务模式是否存在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推进互联网平台实现依法合规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积极开展业务优化,解除捆绑销售、价格歧视等运营模式,推进业务接口开放、调整平台兼容性,打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平台生态。

    (二)大平台应注重与中小平台形成良性互补式发展

    赛智时代认为,《反垄断指南》发布有利于促进更多平台主体进入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与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平台经济的创新源头活水,让平台经济保持创新和效率。一方面大平台开放、创新带动产业整体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中小平台专注“专精特新”发展垂直行业,实现大型平台企业与中小平台企业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

    (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加强数据资产的分类分级管理

    数据在平台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平台发展过程中“必需设施”。赛智时代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重视个人信息收集、数据使用以及保护机制等,加强对数据资产的分级分类管理和数据共享开放,避免数据垄断方面的风险。

    赛智时代认为,要实现平台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应健全激励机制,鼓励适度公平竞争;同时应避免出现寡头垄断,抑制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挤压,打造平台经济生态。

    注:本文摘自赛智时代平台经济课题组魏贝、周振松完成的研究报告,详细内容请点击饮鹿网产业报告栏目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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