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购买
赛智时代赵刚: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确权与交易模式研究
  • 赛智时代赵刚: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确权与交易模式研究

    Innov100
    2021-04-19 17:53:52
  •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中央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

    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涵义

    生产要素(Factors of Production)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要的各种基本要素,主要分为劳动、土地、资本、企业家才能、技术、数据(包括信息或知识)等。

    经济学认为,生产要素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生产要素能为经济增长作出贡献,二是生产要素能参与收入分配,从而建立起“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要素市场化机制。例如,土地是生产要素,可建立土地要素市场,要素提供者能通过地租来参与收入分配;劳动是生产要素,可建立劳动要素市场,要素提供者能通过工资来参与收入分配;资本是生产要素,可建立资本市场,要素提供者能通过利息等来参与收入分配;企业家才能是生产要素,可建立创业投资市场,要素提供者能通过股权分红等来参与收入分配;技术是生产要素,可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要素提供者能通过技术专利费等参与收入分配。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也必须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如何评价或计算数据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数据要素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要准确计算或评价出数据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却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数字经济增加值的统计中,已经能够很精确的计算出数字产业化的增加值,也就是信息通信产业的增加值。但是,现阶段还很难精确计算出产业数字化的增加值,经过数字化赋能的实体经济的增加值,可能有部分来自数据要素,但很大一部分是其他生产要素贡献的,核算数据要素所占的比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

    第二,数据要素提供者如何参与收入分配?数据具有其数字化特性,具有低边际成本的可复制性,又蕴含着其他生产要素的意义,数据的权属很难被确立,也就很难归集数据提供者,对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和让数据提供者公平参与收入分配带来很大挑战。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数据权属的问题,在《数据要素: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一书中,我专门就此问题给出了研究和讨论。

    二、数据的二元主体共有

    首先,数据要素有两类提供者。根据我们的定义,数据是对事实的记录和描述。数据的处理或者应用,需要经过数据处理者利用数字技术对各种“事实主体”进行数据的采集、传输、计算、存储和分析等,才能产生数据价值。因此,在数据价值利用的过程中,至少有两类数据要素提供者:一类是事实主体,一类是数据处理者,例如,个人张三在淘宝网上生成的个人电商数据,事实主体是张三,数据处理者是淘宝。在欧盟GDPR的表述中,事实主体被称为“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被称为“数据控制者”,后面我们也统一采用欧盟的这种提法。

    第二,数据要素的两类提供者主张的权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数据控制者,对数字技术或者数据本身进行了投资,事实上控制着数据。因此,数据处理者主张的是“数据控制权”,即由于控制数据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数据主体,是数据记录和表示的直接主体来源,数据主体主张的是与事实主体相关的各种权利,如“人格权”、“名誉权”等。

    因此,对同一个数据要素,有两类不同的主体在主张两种不同的权利。因此,数据权属是一种二元主体共有新型权属,是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控制权和数据主体的“人格权”等权利共存的一种新型权属。

    从数据的哲学层面思考,数据是世界的镜像,数据是“镜”和“像”的统一体。数据要素的提供,既离不开数据控制者对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加工、计算、分析、使用、提供、公开等所付出的技术、劳动和投资,也离不开数据主体的事实存在和实际行为。因此,数据是数据控制者和数据主体所共有的,只是一方实际控制数据是因为他提供了“镜”,另一方拥有数据是因为他提供了“像”。但是,没有镜或者没有像,数据就不可能存在,如图所示。数据控制者在数据的采集、传输、计算、分析等生命周期中为数据的生成做出了贡献,付出了成本,理应享有相应的“数据控制权”,参与收入分配。但是,因为数据中又蕴藏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信息,与该数据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理应享有人格权等相关权利。

    图 两类主体共有的数据(镜和像)

    因此,在数据确权中,法律上,既要明确数据控制者的权利和贡献,也要明确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贡献。建议的做法是,“像”的权利归数据主体,“镜”的权利归数据控制者。但因为“像”离不开“镜”,“镜”的控制者事实上控制了“像”,双方可以共同拥有共同受益。但没有数据主体,“镜”也是虚无的,即使“镜”控制了“像”,“像”仍然归数据主体所有,数据控制者要尊重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主张,如数据知情权、访问权、拒绝权、纠正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免受数据画像影响等权利。这就是数据性质决定的数据产权性质。

    三、数据权属的二元共有所对应的三种数据交易新模式

    由于数据权属的二元共有,很难明确将数据归为单一主体所有。为了推动数据交易和数据要素市场化,可以按照对两类主体相应权利保护的不同程度,开发出三种新的数据及交易。

    1、偏重数据控制权的交易:以不侵犯数据主体的人格权等为前提,推动数据控制权的交易

    通俗的说,就是“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数据控制者A意图将自己控制的数据交换给B使用,但不能涉及数据主体的人格权等权利的侵犯。在技术上,可以采用各种隐私计算技术来实现,例如零知识证明、同态加密或者多方安全计算等。比如,用零知识证明技术,A让B看到了与数据有关的某种可意会的证据,B也就获得相关信息,但没有实际交换数据;比如,用同态加密技术,A转移给B的是加密的数据,但在加密状态下做计算,其计算结果是与对不加密数据的计算是一致的;比如,用多方安全计算技术,A并没有给B数据,A和B把各自要交换的数据,给了他们都信任的第三方C,C也能被数据主体所认可,因此,数据的主体权益没有被侵犯,而A和B都获得了各自需要的数据计算结果。

    这种模式是当前数据控制者普遍能接受的数据交易模式,它确认了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也没有侵犯数据主体的权利,但事实上,数据主体的权益没有相应被计算。同时,这种交易的成熟要依赖于隐私计算的成熟。

    2、偏重数据主体人格权等的交易:以不侵犯数据控制权为前提,推动数据主体人格权等的交易

    加强对数据主体的法律保障,在不侵犯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控制权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人格权等给予数据主体更多权利主张和收益分配。一是,政府通过数据立法,用法律保障数据主体的权益,例如欧盟的GDPR对数据主体给予了广泛的权利,如数据知情权、访问权、拒绝权、纠正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免受数据画像影响等权利。二是,数据主体在同一数据控制者的平台上进行数据的交易,既保障数据控制者对数据的控制,同时也能够让数据主体获得其权利收益,例如,数据图片提供者在百度上获得的图片使用收益权。三是,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达成协议,同意在数据交易中分享部分数据收益给数据主体。

    这种模式是数据主体更为认可的数据交易模式,能最大程度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但可能降低数据控制者的投资积极性。

    3、统一评价和计量数据主体人格权等和数据控制权,并量化各自贡献和收益

    引入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共同信任的第三方,采用科学的数据要素评价和计量工具,统一计算和评价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控制权利贡献和数据主体的数据人格权等权利贡献,按照双方共同认可的分账模式,共同获得数据权属受益。

    这种模式是对两方都有利的数据交易模式,但对第三方的评价和计量机制和能力,要求比较高。

    四、数据要素市场的未来展望

    在数据权属逐步清晰后,数据能够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数据也将从数据资源逐步转化为数据资产,这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成熟,不断扩大数据要素的交易规模,也将推动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数据要素提供者通过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

    数据要素市场对要素配置的调节主要是通过要素价格(即要素提供者所获报酬)的上下波动来实现的,当某一地方数据要素投入收益高或稀缺性强时,数据要素的价格就会上涨,其他地方的数据要素就会向这个地方集中;如果数据要素所获得的收入与它的贡献不相匹配时,那么在下一轮的生产过程中,就会发生数据要素投入的调整,在这种调节机制下,数据要素不断地按市场的需求得到配置,从而建立起数字时代的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机制。最终,数据要素将成为数字时代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

    (本文主要内容节选自作者专著《数据要素: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本文系Innov100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https://www.innov100.com官方网站

    或扫描下方二维码,点击关注微信公众号(ID:sagetimes)


  • 点赞点赞(0)

数据服务
月报系列
咨询服务
培训服务